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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实施

2022-11-11     来源:合肥晚报     作者:王峰

       近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今后五年,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资金应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根据办法,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所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建设依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前期工作长时间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项目,可以将其移出“项目库”。


       办法规定,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厉行节约要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予以批准(核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应当规定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此外,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项目(含改扩建项目)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可以直接编制、审批初步设计。


       办法还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今后,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责编: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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